【案例1】
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组织一起赴日本的境外旅游,游客分别通过不同的组团社报名参团。在报名参团的过程中,出现游客手中拿到的行程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中大部分游客拿到的行程单为入住A酒店,但其中两名游客拿到的行程单为入住B酒店。实质上这两家酒店从星级、服务质量上属于同档次酒店。但入住时,两名拿到B酒店的游客提出质疑后,多名旅客因此怀疑乙旅行社无故降低酒店档次服务标准,引发纠纷。在争执中,乙旅行社考虑到境外影响,不得已答应补偿每名游客1000~3000元损失。回国后,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杭州市旅游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解析:该案例中,旅行社看似较为冤枉,因为A酒店和B酒店确属同类型酒店,不存在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形。但是究其原因,却是旅行社自己操作失当导致的,就同一个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行程单,本身就是不当的。何况旅行者在国外,对当地酒店规格、服务等均不了解,引发对旅行社的质疑也符合人之常情。该案在审理中,曾发生两种意见,一是旅行社存在违规行为,但不至于导致游客3000元损失,考虑到团费仅5000余元,是否可以酌情退还部分费用;二是3000元虽然偏高,但是双方已经完成了协商,且旅行社虽提供了当晚的协商录音,证明部分游客存在一些不理性行为,但难以认为旅行社是遭受胁迫,不应再予以调整。后经法院向旅行社释明后,旅行社撤回了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