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丁某夫妻二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去巴厘岛旅游,两原告依约预付了相关费用近两万元。但出发前夕,妻子突然患病,无法出行,丈夫需要照顾妻子,也不能出行,故致电旅行社要求退票取消出行,但丁某一月后再联系旅行社,旅行社称一切费用均不能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
杭州市旅游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解析: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如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款项后,将余款支付给旅游者。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预期利润损失;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等交通工具、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等。本案中,丁某夫妻的机票为正班切位机票,无法退票,租车、保险等实际已发生,实际利润经核算不足10%,按照实际利润予以扣除,但餐费、旅游小费、落地签证费、回程离境税不应作为实际发生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