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一、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二、申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亦不予受理:①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申诉规定的,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并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申诉的审查处理
⑴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审诉讼人;如果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⑵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至迟不超过6个月。
⑶对申诉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诉人仍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