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再审案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其启动分为依申请启动、法院依职权启动和检察院抗诉启动三个类型,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情况下,原审当事人均不是申请人,且启动再审时已经确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简单笼统地一律按撤诉处理并不妥当。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经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其权利义务已被确定。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之间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要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权威性,又要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将结合再审案件的特殊性谈谈类似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理方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是否按撤诉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再审案件类型及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按撤诉处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等。
其次,在当事人依申请启动再审案件及检察院抗诉后启动再审的案件中,申请人如是原审原告,或者抗诉申诉人是原审原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最后,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案件中,因已经发现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查实生效调解书的原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如因原审原告一方未到庭直接按撤诉处理,将导致无法纠正错误裁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故此种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信访情况等因素妥善处理。如案件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考虑终结再审程序。如果认为必须判决,只能缺席判决。此种情况下,尽量做当事人工作督促其配合诉讼程序。另外,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应积极与本院再审审查部门沟通,针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审查阶段,要加强对审理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判后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审查阶段,以免再审后出现不好处理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