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入滑草场受伤,旅游经营者如何担责
旅游过程中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一定要负全责吗?近日,东丽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该院审理的涉旅游纠纷案。
该案中,孙女士与几位朋友找到天津某旅行社,报名A市草原二日游,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后天津某旅行社将该业务委托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该业务转交给其分支机构乙公司。孙女士等人在乙公司导游的带领下,来到草原景区游玩。孙女士在旱地滑草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场地,在无工作人员安排下,自行选择场地设施滑道滑下,导致自身严重摔伤。孙女士因此连夜赶往天津住院治疗。
孙女士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天津某旅行社、甲公司、乙公司诉至东丽区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0余万元。
东丽区法院经查明,天津某旅行社虽然未与孙女士等人签订旅游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游客联系了天津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孙某,孙某表示甲公司为此次旅游项目的地接社。再结合天津某旅行社与甲公司签订了《委托旅游接待合同》,能够认定孙女士等人与天津某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故三被告具有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同时,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滑草场门前悬挂的游客须知,在未开门营业时擅自入内自行选择滑行设施进行滑行,致使自己受伤,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孙女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认定后,法院判决孙女士承担70%责任,乙公司承担30%责任。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甲公司承担。天津某旅行社擅自将业务委托给甲公司,后由乙公司实际承接,天津某旅行社依法应在乙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游客对受伤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第十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