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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共有房产?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同共有房产?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0月海州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后孙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控,孙某名下除有一套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未查到孙某具体下落,本院遂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执行人员依法送达相关裁定及公告。王某对查封、拍卖房产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对房产的处置必然损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利益,法院不应处置上述房产。

执行结果

执行干警对王某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后,王某撤回执行异议并配合搬出涉案房屋,海州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与案外人王某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经司法拍卖,该房产成交价为17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等必要税费,可分配案款170万元,其中85万元为被执行人孙某所占份额的变现,剩余85万元为案外人王某的份额予以保留。申请人张某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

杭州律师咨询网说法

夫妻双方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为案外人,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能否拍卖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关注的焦点主要在:1.能否查封、拍卖共同共有的财产;2.拍卖前是否必须先行析产,明确各自的份额;3.对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价值严重减损的财产,是直接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还是整体拍卖后保留其共有人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均为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拍卖前必经程序。共同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的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项也明确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且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总而言之,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并且无需先行析产。

Q
共同公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A
很多共有人关心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搬离房产,交付拍卖,法院在处置中将保障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财产份额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项规定,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本案中,因房产是整体,对于不能分割的房产,首先要确定王某的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在对房产整体拍卖成交后保留其一半的财产份额。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整体拍卖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既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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