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钱某和吴某是在朋友酒桌上吃饭认识的,后逐渐发展为婚外情的关系;钱某因为感情问题,将情妇吴某杀死;又临时起意,拿走了吴某的手提包(价值3万),以及包内的6000元钱。
【分歧】
对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钱某杀死吴某后,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拿走了吴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侵占罪。理由是:钱某将吴某杀死后,吴某的财物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非法或合法)的财物,本案中钱某将吴某杀死后,死者吴某的遗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钱某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客观上行为是秘密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刑法肯定死者的财物在一段时间之内,还是属于死者所有,这是为了保护死者的合法财产,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同时盗窃罪的法定刑相较于侵占罪来说要高,能够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钱某实施该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