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驾驶轿车在某市区之间往返通行,在下高速公路时,紧跟前面扫码过ETC的车辆,趁自动栏杆尚未落下的时候,加速通过ETC车道,以逃交通费,经核查陈某两年间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约4万元。
【分歧】
对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采用跟车的方式,趁机加速通过高速路口的收费站,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不对其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骗取钱财约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跟车“秘密”通过高速路口,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不被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察觉、和平的方式获取财物,窃取了钱财约4万元,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可以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秘密”的同时也是采取公开和平的方式进行的,也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