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某单位使用“蓝眼泪”照片纠纷——积极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
【案情】2021年5月,林某以其独特的视角,拍摄了一组壮观的蓝眼泪景观摄影作品,并获得各类摄影大赛奖项。2021年10月,某单位既未征得林某同意,也未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擅自使用该作品拍摄宣传视频。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评析】 本案中某单位主张通过展示平潭美景以宣传平潭旅游,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宣传视频的公益性质,并不能消除其对所用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且该单位亦未注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损害作者林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某单位使用林某摄影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执行公务中的合理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提示】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对于广大游客、摄影师而言,如何更好保护自己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呢?首先,应当具备版权意识,应留存相应的拍摄证据,证明享有版权,还可以对自己的摄影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其次,如果发现作品被侵权,可以通知对方删除、下架侵权摄影作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