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游客遭受人身侵害,景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游客遭受人身侵害,景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22年某月,游客张某前往某景区游玩,排队过程中被游客插队进行劝阻,与插队游客发生口角推搡,期间导致其轻微擦伤。张某现场报警,经民警协调未果。张某投诉至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张某认为景区管理混乱,疫情期间对排队秩序维护不当,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

  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发现,景区在引导游客排队游玩期间,因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劝阻插队行为,在现场调解两方争执过程中,未较好维持现场秩序,导致张某遭受到了第三方(游客)的人身侵害,当张某要求景区调阅监控视频供警方取证时也未积极配合,事后也未对类似插队行为采取整改措施,未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插队游客对他人身体造成侵害,应循民事途径也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游客遭受人身侵害,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建议提示

  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要求,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向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