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08]36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近期,我省一些地方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各地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执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力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严厉打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认定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主体。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具有赌博功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认定工作合法、准确进行。
二、认定标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是指可以在游戏中选定赔率等以小博大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省公安厅、省文化厅将适时逐批公布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目录供各地在认定工作中适用。各地公安机关在认定工作中,应及时将新出现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意见书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三、认定程序。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两名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认定工作。认定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载明委托人、委托认定的事项、提交认定的相关材料、认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再由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认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或单位。违法嫌疑人或单位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认定人。
国家对认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