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会(研)[2005]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地方就如何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浙公发[2004]7号)提出请示。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现通知如下: 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赌博犯罪构成规定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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