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呢?实际上,能够退还彩礼的情况并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仅在以下几种情形时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①第(二)项的“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共同生活是评价夫妻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标准,也牵涉到许多法律上的认定,但是这一点却又极难证明。如何证明没有共同生活,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没有共同生活,如果在外租房的,可以提供合同,和别人一起住的,可以找人作证,找物业或者居委会证明自己居住或者和他人居住的情况。
②第(三)项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明显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就不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