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花花美容店担任美容师一职,因美容店拖欠小刘工资未进行发放,于是小刘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美容店应向小刘支付工资等共计1.7万元。裁决生效后,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发现花花美容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将美容店的经营者王某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在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向法院交来全部执行案款,最终小刘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被执行人是花花美容店,法院为什么可以直接冻结王某银行账户?王某为什么要对花花美容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花花美容店的主体性质是什么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当然,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没有字号,所谓的字号就是通常所说的店铺的名称,它其实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记。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本案中的花花美容店则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例如饭馆、冷饮店、小商店以及装饰装修、货物运输等。
我国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制设定在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的目录之下,也可以看出,虽然个体工商户具有商事主体的特质,但是并没有改变其公民(自然人)主体属性范畴。本案中,花花美容店是王某个人进行经营的,其在性质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王某是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问:如果小刘向法院起诉,应该以花花美容店为被告还是以经营者王某为被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字号与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履行当事人的义务。
以本案为例,小刘如果想要起诉花花美容店,因该美容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花花美容店,登记的经营者是王某,故小刘在起诉时应以花花美容店为被告,并同时列明经营者为王某及相应的基本信息。如果没有字号,那么直接以王某为被告。
此外,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此时会出现登记的经营者并不是实际经营者,那么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应该将两个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民法典虽然只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但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登记的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
问:在执行的过程中,花花美容店与王某无论哪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本案中,小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一并将花花美容店以及经营者王某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两者的财产。
那么,小刘仅将花花美容店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能直接执行王某的财产?本案中,小刘在申请执行的时候虽然仅将花花美容店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王某的财产,小刘无需再通过追加程序将王某列入被执行人,即在花花美容店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王某的财产。
如果本案的被执行人是王某的情况下,是否能直接执行花花美容店的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字号和经营者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本案中,王某是个人在经营花花美容店,花花美容店的财产实际就是王某的财产。故,在王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花花美容店为被执行人执行花花美容店的财产。
问:如果花花美容店作为被执行人,那么是以王某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还是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在本案中,花花美容店仅为王某个人经营的情况下,美容店所欠债务只能由王某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花花美容店是王某以家庭组织的形式进行经营、以家庭共同的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那么花花美容店则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以王某家庭共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