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157号]的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于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及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在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