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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3-0799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3-0001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3〕8号
主题分类 监察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1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代码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330214039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涉案金额500元以下;

3.及时主动退还,危害后果轻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330214041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330214038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330214040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33021407300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

33021407300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330214018000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浙人社发〔2023〕8号_5.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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