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现阶段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投入甚少,对于法律风险问题关注亦甚微,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较多法律漏洞,可能会成为影响企业海外上市的潜在法律风险。为了充分满足海外(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证券监管要求,在境外上市辅导期间,需要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素作全面而基础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以便及时调整和预先防范。
对企业整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风险,包括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估,可能会关涉诸多或繁或简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文件,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企业需要聘请专门的证券律师,秉持谨慎原则,细致和深入地进行风险评估。
进行上市前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始终秉持谨慎原则。评估工作主要从书面材料审阅开始,需要核查企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执照和许可文件及其合法性,对于所有的诸如商业合同等经营文件资料,要分析其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判断是否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是否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涉及经营管理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时,需要理清法律思路和逻辑,就混乱不清或者似是而非的问题作出清晰的判断;如若存有法律风险因素,必须对此风险作出相应评价,寻求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办法,以及判断各种处理办法可能导致的结果,以便实现最大限度的风险防范。
在评估工作中,应该以 “怀疑一切”的态度去面对各种法律问题,对于具体的评估项目,只有存在充分、有效、完整、真实的文件资料支持时,才能给以肯定性确认。并且,评估工作不可以停留在表面,不能仅仅满足于书面文件资料的分析,还必须作深入和细致的实地调查,特别是当出现书面文件资料不完备、信息出入或者根据书面资料根本无法充分分析和判断的时候,以尽量把握企业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
在经过谨慎调查之后,需要出具专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详尽地分析企业整体所有的法律问题,说明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因素,尤其是那对可能影响企业顺利上市的法律风险,并就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此外,评估报告的每一项结论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
调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22 项,当然,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异同会有所差异。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包括:
1、股东大会是否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3、如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上市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和程序是否合法。
二、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包括:
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是否有终止情形出现。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逐一核查发行人是否具备了上市发行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问题。包括: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包括:
1、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3、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型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4、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设置情况、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5、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6、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7、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包括:
1、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起人已经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有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经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经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6、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权属证书是否已经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有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包括: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有纠纷及风险;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起人所持有股份是否存有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包括: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时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说明具体情况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5、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包括:
1、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3、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5、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6、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7、有关方面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8、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
1、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2、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3、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4、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5、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6、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7、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包括:
1、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包括:
1、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
2、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在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包括:
1、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变化。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在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包括: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有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包括: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2、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3、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包括:
1、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那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2、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经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3、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千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若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包括:
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包括:
1、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对本次上市发行的影响;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3、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做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二十、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包括:
1、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2、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3、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内部职工股的演变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如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该行为已经得到清理,批准内部职工股的部门是否出具对有关情况及有关责任和潜在风险承担责任进行确认的文件。
二十一、发行人所处行业法律问题。包括:
1、国家行业政策,有无优惠或者限制;
2、这种优惠或者限制对于发行人的影响;
3、行业准入条件;是否需要相关营业许可;发行人是否已经完全具备;如果存在行业准入限制,发行人有何种相应协议安排。
二十二、发行人的保险。包括发行人所有的保险种类、计算方法、保险标的。
企业上市是一项系统工作,企业需要包括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性中介结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各个辅导机构之间、企业与辅导机构之间需要互相配合。法律风险调查评估工作主要由专业性证券律师主持,但是这项工作绝非只是证券律师的工作。并且,法律风险调查和评估工作只是整体企业上市系统工作中的一个部分。
法律风险评估和调查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上市要求,更是为了企业上市之后的长久持续发展。在法商时代,法律风险就是商业风险,境内企业欲求海外上市和良好发展,应当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予以持久关注,而不能以短期行为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