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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12 月 21 日
   

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宙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高检四厅(2020)12号

 

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厅(局)刑侦局、刑侦(警)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宙判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局刑警总队: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联席办")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加强协作,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勇于担当、协作配合,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断卡"行动依法深入开展。从前期工作情况看,"断卡"行动总体顺利,取得初步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统一认识,以更好推进"断卡"行动顺利健康开展。为此.2020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召开会议,就"断卡"行动中刑事政策、协作配合、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工作共识。会议纪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厉打击申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断卡"行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联席办《"断卡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投入到"断卡"行动中来。要充分履职尽责,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准确适用法律.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关联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要统筹好同法办案和疫情防控,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办理。

二、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尽快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通报制度,按月研判通报"断卡"行动办案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共同研究,充分凝聚共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准确把握政策,依法精准打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主观故意。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依法准确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条款。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多次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的,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辩解,要高度重视、认真查证、综合认定。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对于涉“两卡”案件,要全面收集主客观证据,加强对“两卡”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的查证。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旅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六、注重法治宣传,促进综合治理。坚持惩防结合、综合治理。加大对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工、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综合治理,就办案中发现的涉“两卡”管理等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联席办反映,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地方有益经验做法、适时介绍推广,为各地工作开展提供有益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020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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