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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收费吗?调解协议有何法律效力?
   

调解具有便捷、经济、平和等优点,在化解纠纷、维护权益上成效显著。初次接触调解时,你是否会对调解费用、调解效力等产生疑问?关于调解的那些疑问为你解答。

 

费用  

                 

Q:都说诉前调解省心的同时还省钱,那调解的诉讼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

A: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费用。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效力

 

Q:调解中一方当事人无故拖延,不配合调解,案件不就没法处理了?

A: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双方也可申请延长调解期限一个月。在期限内调解不成功的案子,将转立案进入审判程序。诉前调解程序是为了减少诉累和负担,并不会影响调解不成功的后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委派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Q:对方在我起诉前都承诺好几次了,到现在也没履行,调解有用吗?

A:经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据此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经司法确认后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Q:对方之前总是出尔反尔,担心他调解了又反悔,调解协议签字后就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吗?

A:调解书原则上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想避免签字与邮寄签收这段时间内对方反悔,双方可以选择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生效。此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请求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被一方拒签了,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受理范围

 

Q:听说调解方便快捷,那我所有类型的案子都可以先调解吗?

A: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调解。但并非所有案子都能调解,涉及到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Q:调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处分自己的权益,我们协商一致法院是否就会出具调解书?

A:对于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仍会就协议的内容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审查,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Q:达成调解后,还是担心对方不履行,有什么督促履行的方法吗?

A: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在调解协议中通常可以添加相应的督促履行条款,约定义务人若未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将加重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形式:1、分期付款的,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利息的,可按原请求标的额申请强制执行;3、另要求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督促履行条款可以参照以下内容设立:(一)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协议约定权利人放弃部分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损失,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按原来的请求标的额或者另行约定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也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四)二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五)再审调解结案的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执行;(六)其他可以督促义务人履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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