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林康受贿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承接、土地收购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林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林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及相关代表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