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要求开发商返还公建设施被驳回!
(2019)鲁08民终1281号
【案情简介】
原告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B(置业公司)就公建设施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A认为公建设施幼儿园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B未经业主同意,将幼儿园出租给被告C(幼儿园)做经营使用为无权处分行为,C未经业主同意,占用公建设施幼儿园的行为,为非法占用,B、C两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构成侵权,经主管部门多次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C立即停止侵权,搬离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幼儿园;2.要求被告B依法予以配合并将公建设施幼儿园交回原告A;3、要求被告B返还幼儿园交付的租金。
【法院判决】
虽然A对B提交的证明会所、幼儿园占地未计入分户分割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分户分割登记方案不予认可,双方对会所、幼儿园占地是否计入业主分割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存在争议,但会所、幼儿园建筑面积未计入业主分摊面积,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会所、幼儿园、地面停车位等公共设施归出卖人所有” ,A主张会所、幼儿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主张,证据不足。
【判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以登记后发生效力。开发商已经取得产权证书,在法律上就可以予以确认,除非撤销开发商的房产证书,否则谁持有使用证,谁就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像幼儿园、会所、超市等应按照“谁建造,谁所有”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投资者所有。所以,本案中开发商可以变卖自己的房产,因为开发商出售的不是幼儿园,而是个人房产。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等建筑并不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