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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合法合规
   

业主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案例

【案例】
某小区有业主1100余人,2018年,该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从39名业主代表中选举产生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有3名开发商委派的委员,王先生是业主委员会中的一名委员,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从委员中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王先生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8年6月,区房管局颁发了小区业主委员会证书,组织负责人一栏为王先生。半年后,小区部分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称职,自动征集30%业主签名,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2018年12年业主委员会根据部分业主的要求召开会议,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会议以6人赞成,3人反对通过决议,决定罢免王先生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保留委员 资格,另选张先生为主任。区房管局收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后,经审核,于2019年1月颁发了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证书,组织负责人由王先生变更为张先生,王先生不服,起诉区房管局要求撤销区房管局2019年1月颁发的业主委员会证书。

法院认为,区房管局具有颁发业主委员会证书的主体资格。由于主任一职由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也有权罢免主任。区房管局根据原业主委员会证书、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及业主委员会决议,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新的业主委员会证书的,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去房管局作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业主委员会无权做出罢免决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选举、罢免主任系自主管理的内部事务,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并未规定罢免并未规定罢免主任的程序。由主任的选举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业主罢免业主委员会 主任的案例。应从几方面分析
1)业主不能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或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等
2)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途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规则的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本案例有30%业主签名,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如果30%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如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决议,终止王先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当然也就不是业主委员会主任了。因为主任必须是委员,王先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一旦终止,就要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
本案中,王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做出罢免的决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我们认为并无法律依据,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是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而业主委员会不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如果说,业主委员会不仅罢免王先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而且撤销或终止王先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那么,业主委员会的 决定就是错误的,因为只有业主大会才有权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本案例中,业主委员会只是罢免了王先生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仍然保留。因此,业主委员会的这种做法并无不当。

3)业主委员会主任变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 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
4)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可写入《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是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团体意志的体现,业主委员会章程应以先行法律法规为基础 章程的条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章程主要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组织机构及职责,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业主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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