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一段较长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可逾一年。在此期间,购房者有可能会对已签约购买的房屋不再满意。这有几方面和原因:
1、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原定的结构和设计标准施工;
2、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没有违约行为,但购房者原来对房屋没有作详细和充分的了解,而在签约后才发现不满意的因素。
3、再就是购房者的需求发生了变化。
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属于购房者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不愿再履行这一合同,从法律上讲,违约的就是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弥补的一个方法是:购房者自己或请房地产中介机构另外物色一个购房者,并征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同意,将原合同所享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愿意购买这一房屋的新的购房者,然后按“房屋期权转让”来处理,这样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所以,在确定购买某一房屋前,要慎重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签约,就应当履行,否则就会给自己招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