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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淫秽网站新司法解释施行(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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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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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的,共9条。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具体罪名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处罚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做了清晰界定: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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