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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否应以共犯论处?
   

             片面共犯是否应以共犯论处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用语,在美国,片面共犯也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

    对于片面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应承认它是共犯。片面共犯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不符合,并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片面共犯暗中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

    对于片面共犯构成犯罪的,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张以单独犯罪论处;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主张以共犯中的从犯论处。

    确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实属勉强,理论界通说基本否定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但笔者以为,片面共犯应以共犯论处。

    一、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不合理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实行犯为标准设定的。所谓实行犯,是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而片面共犯一般都是帮助犯。帮助犯是故意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帮助犯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它只是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与实行犯相比,帮助犯无论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方面还是在犯罪的客观危害方面都要小得多。因此,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无异于将帮助犯与实行犯同处罚,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片面共犯虽名为“片面”,但亦有“双面”之处,具有共同

犯罪的部分特征

    片面共犯之“片面”主要表现在片面共犯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缺乏彼此共同的犯罪意志。但在客观方面,片面共犯却是“双面”的,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也都是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也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片面共犯中的这种“双面”性,使得其具有共同犯罪的部分特征,也为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提供了客观基础。

    三、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至少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在片面共犯与实行犯的关系上,由于实行犯对犯罪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其作用是主要的;而片面共犯对犯罪的完成仅有轻微影响,其作用是次要的。同时,实行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片面共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条件作用。因此,将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意味着承认片面共犯与实行犯之间的近似共犯关系,并且承认在这种关系中实行犯为主而片面共犯为辅。与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相比,这较好地定位了片面共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在定罪与量刑上,根据共犯理论,片面共犯近似于共犯中的从犯,因此其定罪以实行犯所触犯的罪名来认定,其量刑则根据我国刑法对从犯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片面共犯问题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而若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则其量刑问题无法解决。因为片面共犯并非共犯,也无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因此其量刑不可能超越法定刑的最低幅度。而不超越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又无法体现片面共犯的罪责刑相适应问题,因此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论处将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承认将其以共犯论处,从而解决定罪量刑问题;要么将其以单独犯罪论处,但无法恰当地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而将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形态问题上,以单独犯罪论处的片面共犯论无法解决片面共犯的犯罪形态问题。片面共犯不以实行犯而存在,也意味着在犯罪形态上,片面共犯也不以实行犯为转移。无论实行犯既遂、预备、未遂还是中止,片面共犯都不受影响。似乎只有片面共犯自身行为未完成,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而片面共犯实行的只是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因此无法从犯罪构成角度认定其是否着手、是否完成。为此应将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将片面共犯以共犯论处,其犯罪形态则完全可以依实行犯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实行犯是既遂、预备、未遂,则片面共犯也为既遂、预备、未遂。实行犯是中止,则片面共犯可以是中止,也可以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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