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浙工商企〔2008〕15号:关于落实保稳促调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省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制定了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盘活存量资本,拓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新渠道

(一)允许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规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

(二)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三)积极吸引优质外国银行来浙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吸引特色外资银行来浙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做大做强,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联合重组,通过资源整合,壮大资本实力,增强为本地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规范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促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二)鼓励信息服务与软件、商贸与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行业集团化运作。凡中介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汽车及运输设备制造、重大项目成套(配套)装备制造、仪器仪表、精细化工等先进制造业行业的发展,鼓励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控制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业和钢铁、焦炭、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三、大力推进优质企业重组改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股份有限公司明晰产权,优化资本结构,建全内部治理机制。开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帮助解决股份有限公司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鼓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允许把超过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借助境外资本市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优质企业借壳上市,鼓励我省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住所迁回浙江。

(四)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挖掘融资潜力,扩大再融资规模,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各种方式做大做强,提高对外投资控股能力。支持已丧失融资控股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企业向城市空间聚集

(一)大力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企业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在培育省内企业总部的基础上,大力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来浙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外民营企业来浙设立总部。

(二)放宽企业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的条件。欠发达地区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00万元,高新技术、出版、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旅行社、种养业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总部加强科研开发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以货币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一批外向型的科技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转移。

(四)支持企业总部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实现金融资本与管理资本优势互补,共享共赢,扶持创业投资产业和成长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丰富提升品牌营运能力。

(二)启动商标、商号一体化品牌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认定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鼓励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商号双重保护。

(三)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国际化建设进程,实施品牌拓展策略,推行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积极为企业解决品牌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借鉴省内著名企业并购国外品牌的成功经验,创新品牌运作方式。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发展 扶持  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