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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的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林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台机器,招用李某等5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冲床轧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李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林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又比如:陈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层过程中,其中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陈某自家拆屋,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非企业单位而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其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物征,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平整园区场地,以日工资4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4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也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

  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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