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三)因故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 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四)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在履行债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择设备等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一)变更合同。
(二)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由法官决定。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