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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物业管理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绿化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等房屋建筑各部位的维修、养护、清洁和管理。
第五条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照明、配电房、电梯、中央空调、楼内消防设施、管路管线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厂区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厂区内绿地、苗木的养护与管理。办公场所摆放的植物、花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厂区内各部位的清洁卫生,生产、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食堂、客房的清洁卫生,洗手间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第九条  厂区内交通与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负责厂区内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保卫(治安和消防),包括安全监控、门岗执勤、巡视执勤。
第十一条  对厂区内各类装修和土建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委托事项
   1、甲方新增设施设备,维护费用双方另作协商。                              
   2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免费特约服务:总经理办公室及主要领导办公室,室内日常保洁。                                
   4、                                                    
   5、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自         日至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季度及年度管理计划;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杭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由甲、乙方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最终结算时,由甲、乙双方盖章有效。
5、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水电费、电话费自理;
6、按考核标准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对甲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托对厂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厂区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按要求赔偿;
4、征得甲方同意,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7、乙方应为本物业按约定配置、培训具备上岗资格的各类人员;
8、乙方应提供所有配置人员体检健康的证明,所有配置人员不得携带传染性疾病;
9、乙方应提供所有配置人员的个人履历,所有配置人员不得有犯罪前科或是在逃犯;
10、乙方配置人员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由乙方提供;
11、在合同工作范围内乙方增加人员配置数,甲方不予追加人员经费;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完好的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十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90%。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正常、无隐患;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及时率达到95%,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4、公共环境:保持清洁、美观;
5、绿化: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6、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有序,园区内无交通事故;
7、安全防范:防范设施落实,措施落实;
8、急修:(保修期后)水电急修不过夜;
小修:(保修期后)当天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如配件不全,购置困难等),不超过三天;
保修期内由安装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全年合计        元,半年一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
2、水泵、消防监控设施、公共照明等运行费按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抄表数按实结算,由乙方为甲方办理代收代缴业务;
第十八条  对甲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4、5、6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第五章的约定(含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没有完全履行服务内容,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标的20%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开始接管。
第二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联系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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