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414号)文件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股权转让出让方无需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