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附件
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5158元 3、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9258 元 4、 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 元 5、 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4146元 6、 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 住宿费 人/天:150元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1896、88845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