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联营是很常见的经营方式,这有利于联合彼此的技术、资金和实力,更好的发挥双方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整合,对外的联营,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应该予以注意:
第一、应该起草一份权利义务关系详细明确的联营协议,有的时候一些企业的联营是属于双方一直以来的友好合作,所以在对联营协议的问题往往草率从事,有的时候是口头约定,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比较少了,但很多情况双方出于友好合作的关系,往往对权利义务关系不做很详细和很明确的规定,或者怕说的太多会影响彼此的感情,其实这样带来的结果是,很多问题由于双方合作的起初没有做明确的讨论,导致实际执行和操作的时候,双方没有办法执行或者发生分歧、争议,最后导致联营的失败,这方面的教训是很多的,所以律师提示在企业联营的时候一定订立一分考虑周全的权利义务明确的联营协议,最好是由双方的律师来协商起草,这样既保证了协议的专业性,也不会影响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在联营的法律可行性上,只要双方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以成为联营的主体,在联营的方式上,考虑到市场的风险,建议成立一个新的联营实体,以法人型的联营为主,这样比较利于管理和双方权利的实现,同时万一联营失败,因为联营实施的是法人型联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责任的承担就仅限于各自在新的联营体的股份和联营公司的财产,而不会牵涉到联营单位自身法。商
第三、特别提示,联营要注意避免保底条款问题法。商所谓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法。商针对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就明确指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法。商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法。商因此,为避免联营双方的日后纠纷,建议企业在联营的时候对保底条款问题予以重视法。商
以上提示,只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为企业处理联营纠纷的时候经常遇到的几个小问题,企业的联营牵涉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人,其间涉及的内容很多,建议企业在联营的时候由律师予以全程参与,这样才能起到预防纠纷、防范风险的作用,更大程度的实现企业间的联营目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