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以及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告发而公安机关不受理时,可依据上述法条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在立案后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