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所造成的证明材料,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