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报告;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C、计生证明(限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外来人员);
D、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A、个体工商户签署的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办事期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