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 核准---> 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 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在登记前必须进行审批。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
B、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C、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B、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C、企业名称登记表;
D、名称申请表;
E、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F、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G、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H、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I、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J、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报告;
C、公司董事会纪要(或决定)和上届董事会名单;
D、凡涉及到公司合同、章程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换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
E、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合同、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审批机构批复文件及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部分条款对照表;
F、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决议;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银行出具的帐户撤销证明;
F、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包括财务章、合同章等);
G、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B、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C、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D、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E、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F、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G、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H、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不提供);
I、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申请报告;
C、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D、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说明(办事机构可不提供);
E、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及公章;
F、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简易类登记为3个工作日,一般类登记为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为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