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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多长时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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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谁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务机关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为便利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有哪些种类?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2、享有税法知悉权。3、享有保密权。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8、享有尊重和保护权。9、享有申请回避权。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12、委托代理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 企业;
(2)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 个体工商户;
(4)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偷税以及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分别应予以什么处罚措施?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用偷税手段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未造成偷税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只能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才可查询;
2、查询必须事先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内,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什么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税收征管法》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什么样的税款征收制度?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以下的税款征收制度:
1、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扣缴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4、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为: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纳税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税收征管法》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哪一级税务机关?
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如下: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对纳税期满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税务机关应当先责令限期缴纳;
3、在责令期满之后仍未缴纳的;
4、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有滞纳金;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税款、滞纳金从纳税人到国家的全面转移为终结目的。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欠缴税款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税收机关依照这一条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不是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同样谈不上行使代位权。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如下几点: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钱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2、撤销权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4、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税的纳税人负担;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权;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权;3、责成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权;4、询问权;5、到车站、码头、邮政企业、机场检查有关单据、凭证权; 6、检查存款帐户权
-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印制发票,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管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协助税收征管中的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造成税款流失的;
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
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于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对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采取哪些取证手段?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当然这些手段只适用于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税务检查对象,而且调查取证的对象必须是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随意扩大化,更不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用于税务违法案件处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 《税收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原则,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该回避的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由税务机关对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第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物的范围包括:
1、存款;
2、商品、货物;
3、除商品、货物外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
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5、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 对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及财政审计机关应如何处理?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财政、审计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4、财政、审计等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是如何规定的?
1、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凭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4、税务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5、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如何处理?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银行帐号的应如何处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领购方式有: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万分之五?
税收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申报的,新征管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84、新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征管法规定哪些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受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 扣缴义务人必须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吗?为什么?
不是必须的。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只有在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才应当开具。如果纳税人没有要求的,可以不开具。
-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履行吗?为什么?
无权。《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
应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当财务会计制度和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如何办理?
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什么规定设置帐户,依据什么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银行在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到其处开设帐户时应如何办理?
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税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 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哪几种?
- 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 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哪些方面应当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征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银行对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年.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 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分类,税款的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电子申报包括哪几种?
- IC卡2、申报器3、微机申报4、电话申报5、网上申报
-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两种方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对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 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 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 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 个人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个人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怎么才能取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呢?
答:纳税人可在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免费下载各类申报表,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室)有纸质申报表,免费供纳税人随时取用。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 个人所得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一)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1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11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120、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2、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4、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12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12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133、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13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每个人应当就其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 去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6、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以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7、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除免税的奖金外,不论其来源于何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8、单位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税
有些单位除向职工正常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9、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40、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1、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2、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143、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定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144、哪些外籍专家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45、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6、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的税额。
147、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多少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148、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什么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计税工资总额
149、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什么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实际经营期??????????
150、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5 年?
151、纳税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定收入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原则
152、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粮食类白酒广告除外)支出,按规定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除特殊行业外,其比例为多少?
?2%
15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在哪?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15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独立核算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必须独立计算盈亏、 建立独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155、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年度的具体认定有哪些条件?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157、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158、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15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60、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61、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162、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对于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车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163、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
164、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165、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166、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16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哪年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从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发布施行的;修改后的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68、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几倍?征收范围扩大了哪些?
答: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69、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税率是多少?
答: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两倍,其中,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170、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71、房产税在什么范围内征收?
答: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172、房产税是以什么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什么征收的一种税?
答、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173、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74、房产税的税率规定为: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多少?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多少?
答:1.2%;12%。
175、土地使用税按什么计算,分什么缴纳。
答:年;季。
176、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多少日开始征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何时起纳税?
答:一年;次月。
177、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地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何地地税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所在地。
178、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否;照章缴纳。
179、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多少年?
答:十年;五年。
180、融资租赁房屋的,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答:房产余值。
18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什么税的单位和个人。答;增值税、消费税和 营业税。
18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多少?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多少?其他地区为为多少?
答:7%;5%;1%。
18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什么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增值税;消费税。
18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是否退还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不退还。
185、教育费附加的征集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哪些税为计税依据 ?
答: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86、营业税有哪些特点?
答:1)税源广泛。
2)税率低。是价内税
3)税负均衡。
4)计算征收简便。
187、现行营业税有哪些税目?
答: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188、营业税减免税按减免税的对象,大体可分为哪几类?
答:1)对低收入者的普遍优惠;2)对农牧业的减免税;3)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减免税;4)对文化事业的减免税;5)对政策性业务的减免税;6)对特殊群体的减免税。
189、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190、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营业税的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接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其计税价格。
191、营业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19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实行用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19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确定的?
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8)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仅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194、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95、个人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拥有房屋、土地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196、企业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出租房屋视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个人转让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营业税部分,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198、企业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自用房屋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照级差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在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法规框架内,作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 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分为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纳税人等不同类型。而且,房地产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在纳税环节上,房地产税收涉及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流转3个环节的税收。在征税目标上,房地产税收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税收。目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就有13个,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200、个人作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有哪些行为需要缴税?需要缴哪些税?
?? 个人在拥有房屋、土地,转让房地产,出租房屋这3种情况下需要缴税。在这些情况下,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9个,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201、除个人外,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还包括哪些?这些纳税人有哪些行为需要缴税?需要缴哪些税?
??? 除个人外,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还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以及其他纳税人。这些纳税人拥有房屋、土地,建造、销售房屋,出租房屋时需要纳税,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11个,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20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
203.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
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0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哪几种情况?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205、个人转让应税住房后怎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应税住房取得所得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窗口的,应在窗口直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没有设置税收窗口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6、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7、个人教育储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个人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8、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等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债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9、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0、个人储蓄存款自动转存所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储蓄存款自动转存时,应由储蓄机构对自动转存的储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11、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12、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出租车司机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运输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3、个人因举报获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14、个人获得见义勇为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215、个人取得中奖、中彩等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16、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7、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8、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当看作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审核认定。
220.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1.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自2000年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但不免征个人所得税。
222、刮奖定额发票的面额有几种?
新版《河南省商丘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等7种河南省商丘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
223、“刮奖”发票的基本式样及票面设置是怎样的?
采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中的定额发票票样为基本式样,增加兑奖联,票面为四个联次,即记帐联、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栏。在“兑奖联”右上角设置“刮奖区”,在“刮奖区”内印制“护税光荣”或“奖金**元”(大写)字样,并予密封。在发票号码编排上,按每种同样面额的发票实行统一编号。
224、“刮奖”发票奖项设置及布奖原则是什么?
奖项设置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10元、五等奖5元共五个奖项。布奖原则为:按照参加“刮奖”定额发票半年的计划用票量为一组,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用计算机随机在不同面额的发票中布奖。
225、2007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
226、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什么时间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27、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特点?
这部法律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执行;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228、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为什么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29、谁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30、烟叶税的税率是多少?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31、烟叶税由谁负责征收?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32、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程序有哪些?
(一)自行申报。(二)核定定额。(三)定额公示。(四)上级核准。(五)下达定额。(六)公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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