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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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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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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
咨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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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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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6266067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须提交的材料: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建议。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在案。 (3)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 |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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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时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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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
办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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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收取任何费用。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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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案件来源——办公室批拟办意见——承办单位经厅领导批准立案——承办单位负责调查——承办单位提供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法规处审核——提出处罚意见——厅领导研究决定——法规处草拟行政处罚决定——厅长签发——法规处送达——监督执行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法规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法规处发送受理通知书——法规处审理——法规处提出处理建议——厅领导研究决定——法规处草拟行政复议决定——厅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法规处送达决定——监督执行 | |
受理岗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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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东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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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范围:凡本省辖区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罚。 内容:1、实施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执法依据--见办理依据; 3、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 4、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内容范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内容:1、复议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执法依据--见办理依据; 3、执法程序--《行政复议法》《江苏省环境保护 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程序; 4、执法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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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 | |
杭州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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