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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问答
   

办法》从什么时候施行?
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应承担些什么法律责任?
设定相关法律责任是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的保证,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上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对《办法》中列举的其他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范,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为什么要规定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在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拆除施工现场发生哪些情况应暂停施工?并采取什么措施?

(1)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2)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暂停施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在安全围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施工单位应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2.2米以上的遮挡围墙,不能设置围墙的应设置硬质围护;

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周围的拆除施工,要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哪些标识标牌?
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拆除施工从业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采取哪些安全保障措施?

(1)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3)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

(4)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落实拆房施工的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如何保障?
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落实拆房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到哪里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建设单位应根据拟拆除房屋的土地性质到所在地的各区房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5)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7)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8)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9)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除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外的资料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1)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2)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4)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予以确认。

(5)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通过什么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由哪个部门管理?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监管。
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哪个部门管理?
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是如何规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的?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律、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3)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各区房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萧山区、余杭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制定《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意义?
房屋拆除施工是一项危险性较强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房屋拆除施工操作不规范或者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房屋拆除施工缺少专门的管理规章,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中缺位、施工队伍良莠不齐、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意识松懈等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制约着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因此十分有必要制订本《办法》。
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拆迁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对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居住人员如何进行安排?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
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实施时间为2004年1月8日以后的建设项目)。

房屋拆迁活动中有哪些当事人?
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他们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1)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3)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拆迁人有那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义务;按时落实拆迁安置的义务;做好证据保全的义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协议约定或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那些活动?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什么是拆迁裁决?
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用房、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货币补偿基准价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何操作?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 10 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 10 日内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市《拆迁条例》有无保底的规定,如何规定?

市拆迁条例对拆迁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房屋,在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上作了保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裁决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 房屋已经灭失的;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被拆迁房屋为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何种期限计算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 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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