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2)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暂停施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施工单位应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2.2米以上的遮挡围墙,不能设置围墙的应设置硬质围护;
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周围的拆除施工,要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3)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
(4)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建设单位应根据拟拆除房屋的土地性质到所在地的各区房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5)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7)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8)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9)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除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外的资料进行备案。
(1)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2)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4)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予以确认。
(5)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律、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3)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各区房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萧山区、余杭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实施时间为2004年1月8日以后的建设项目)。
(1)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3)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权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主要义务: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协议约定或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市拆迁条例对拆迁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房屋,在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上作了保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 房屋已经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