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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者维权手册
   

劳动者维权手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到哪个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好?
市场上,一些不法职业介绍机构,利用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心切的心理,非法收取介绍费,使许多人上当受骗。这里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服务。它免费向求职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其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同时在服务场所还免费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 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一种制度。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级?
职业资格这个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在职业资格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4、 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工如果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资助到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所申报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过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凡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招用童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除外。
6、 用人单位的格式劳动合同能改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事先拟好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与企业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不管什么样的合同,都应当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7、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要参加。因此,不必再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8、 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9、 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么?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
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期限多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就终止。
合同期限应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11、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目前我市实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超过3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来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变更劳动合同,也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1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10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因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依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整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16、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约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发给。
1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8、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结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19、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用人单位能够以发放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么?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1、工资应多长时间就支付一次?能够委托他人代领么?
工资应当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另外,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
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2、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使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为了保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必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付清,不能拖欠或克扣。
24、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资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不同,即使在同一省市,各区县标准,而且都要进行定期调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5、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问题了么?
虽然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范畴,但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因此,劳动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每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劳动者还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强度弄清所得工资的组成,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数额。
26、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300的工资报酬。
27、小时标准工资如何折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28、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200和百分之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也有索要加班加点工资的权利。
29、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资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者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管采用哪种工时制度,都要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
30、哪些职工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31、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32、职工有权拒绝加班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33、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格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实施的,按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用人单位如果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就收到损害,并将直接影响其晚年生活。因此,广大劳动者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5、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本人工资”是指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0座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等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不符合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37、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么?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如果是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单位划入的部分不能继承。
如果是离休后死亡的,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8、什么是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时多少?
所谓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法定年龄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和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9、什么是失业保险?那些单位和个人可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及其雇工也应参加失业保险。
40、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1缴纳失业保险费。
41、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劳动者失业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践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满1年不足5年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10年以上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的确定,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年限可与前次失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
4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到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除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其他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补贴待遇。
43、农民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也要参加失业保险,但其本人不缴纳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杭的部省属、军队属等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在职职工;(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3)按规定参加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人。
45、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其他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以当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0确定)提取百分之9、5,其中基数的百分之0、5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百分之9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其中6个百分点用于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3个百分点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在职职工(除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0确定)的百分之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办理退休并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接受管理单位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15的标准为每人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破产、歇业及改制单位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原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另行清算。
46、哪些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包括急诊和定点药店购药费,下同);个人账户历年积累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47、职工死亡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金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应在死亡后的30天由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实际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合法继承人凭有关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将其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还给合法继承人。其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将其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给合法继承人。
48、参保人员就医,如何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就医
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方铅矿和管理需要,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中,选择若干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本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中门诊就医、购药,但在定点药店中购买处方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起伏标准以上部分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回单位办理。个人承担的比例一般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百分之24,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下同)百分之2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百分之14,其他医疗机构百分之16。个人承担比例超过百分之30的,须经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报备案。
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可持西湖医保卡,在约定医疗中门诊就医,也可按规定到定点药店购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百分之18,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百分之1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百分之8,其他医疗机构百分之12。
(二)住院就医
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住院治疗。办理入院手续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所在单位开具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证历本、住院凭证由参保单位介绍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对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证历本、身份证和西湖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核实其相关证件并登记有关资料后,可对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帐。出院时,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剩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49、医疗保险统筹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基本医疗保险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根据这一原则,按照2004年度杭州市的社平工资22235元计算,起付标准应为2200元左右。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我市确定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它医疗机构300元;门诊统筹基金起付为在职人员1000元、门诊统筹退休人员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50元)。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初人员类别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主要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解决,个人承担一定的比例。
50、参保人员因患病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旧医治时能否报销医疗费用?
因急症在非定点(约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清单、急症病历办理报销手续。其中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至所属单位按规定报销,纳入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至约定医院报销。
因急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三日(市外15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清单、急诊病历至所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51、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随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至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纳入退休人员门诊统筹范围。参保期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2、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见表)。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6个月内
3个月
5年以上
12个月内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12个月内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15个月内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8个月内
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24个月内
18个月
20年以上
30个月内
24个月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要延长至医疗期满。
53、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家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54、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那个认定为工伤的有如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5、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的疾病。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
56、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商认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受理时效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57、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职工经工伤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其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就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乡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和相关资料;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58、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重新进行鉴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9、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费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0、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期间,称作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本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本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次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大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按其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64、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何种待遇?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以下待遇: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级60个月;六级5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10。但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综合不能超过因工死亡职工死前的工资。(3)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只能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6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
67、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与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是其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市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中实施。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相应费用。
68、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申请劳动仲裁的争议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种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4)诉讼解决。
70、怎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时限,当事人有可能当时申请仲裁的机会。其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职工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
71、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劳动者因为急需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而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这样规定能够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形包括:(1)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4)职工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如果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7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3、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室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如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74、如何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一事引起的机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75、什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76、如何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首先,应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应在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其次,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应写明个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
77、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8、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地址及举报投诉电话是哪些?
单位
地址
电话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上城区皇诰街14号
87213498;87612333
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后市街47号
87816941
下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凤起路247号
85232884
江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
86974682
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沈半路268号
88283673
滨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滨江区行政中心
87702142
西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文三西路467号
88978453
萧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萧山区萧然南路373号
82629407
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余杭区临平东湖中路239号
86236254
桐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桐庐县桐庐镇迎宾路59号
64600110
淳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7号
64820138
建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翠微路1号
64734466
富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富阳市富春街道鹳山路18号
63325785
临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天路18号
63726844;63721402
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一幢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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