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计算方法 |
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
2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按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的见分行业职工工资 |
3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4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5 | 住宿费 | 每天120元 |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每天15元 |
7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8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9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倒塌费用标准计算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10 | 丧葬费 |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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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入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12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公安机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