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但是存在两个例外:登记对抗主义和合同生效主义
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登记对抗主义。
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时取得物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土地和房屋要由一个统一的机构登记。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Attention : 地方性法规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采取的审查形式:根据12条,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原则上采取形式审查,必要时采取实质审查。除了产权、物权登记外还有三种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要得到权利人的同意(19条1款)
异议登记的效力:15日内权利人不得再处分,若因为异议登记给权利人造成造成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19条2款)
预告登记:(20)对买期房的产权人的保护方法。效力:产生物权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期房预售给一方后就不能再预售给第三方,若再出售给第三方,一方可以依物权效力追及。对买房人权利的保护:既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又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二 动产交付
物权的取得
1 中国的法律中,区分债权的交付和物权的交付
交付在英文中:delivery, conveyance.
比如:对保管合同中表标的物的交付,无物权的转移,赠与合同自交付时生效。物权交付:物权的取得;合同交付:合同义务履行的交付
2 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除有相反证据外。 推定,谁主张谁举证。与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同,其仅限于公务人员。根据国际通行的推定。如何理解合法财产?
三,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占有人在什么情况下受保护? 106条 条件:善意,不知且不可能知道
善意或恶意的外观形式:合理的价格转让。不动产一定要登记。
任何东西在拍卖价格下买到的,即使出卖人不是合法占有该物,合法的所有权人也要在不长了买方以后才能取回。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四 占有保护制度
占有是没有合法权源的占有。所以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时不成立的。物权法里法定的物权被人侵犯,依32——38条来保护,若非物权的占有,如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占有保护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无合法权源,但这种占有也不得随意侵犯,现行物权法将原来的两个推定取消,是因为其容易引起误解:非法与合法中女友不能确定时,推定为合法占有;恶意与善意占有不能确定时,推定为善意占有。
五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
聚焦之一:用词的改变,对农村的土地,以前用征收,现在全用征用。征收是将所有权拿来。征用只能是使用权。
理由: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紧急情况下——征用
对象:征收——不动产,土地所有权,房屋
征用——动产
征收涉及到2个问题:1农村的集体土地; 2 城市的拆迁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有时候很难区分
对补偿的规定, 1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 《宪法》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 《物权法》合理补偿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比以前增加了补偿土地上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我国没有社会保障法,能否涵盖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费,居住条件,给予补偿,给予货币补偿,补偿的费用要保障居住条件。
但是物权法对老百姓对政府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如何救济没有规定。在行诉中应规定居民有对政府所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物上请求权
第三章32——38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立法中的侵权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
1责任要件不同:物上请求权不以占有财产的人有无过错为要件来行使追及效力;侵权责任主要以过错位要件。
2 破产制度上,按物权法可取回,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取回,而债权则不同。
3 时效侵权有时效限制,而物权有无时效限制则有争议。
33条 确认之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35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是一种状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36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有诉讼时效。34 返还原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此比较一致,以登记为准,但对动产适用。(通说)
七集体所有中的成员权的保护制度
财产——集体所有,成员有什么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社员权,59条规定6种权利,重大决策权,利益分配权,管理人员的选择权,知情权上述四种权利类似于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关系,63条2款规定了诉权。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给农户。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57条国家财产和法人的关系,国有财产和国家单位、企业、法人的关系。53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54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