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系出租车司机。
被告,男,市区××镇××村。
第三人,男,住区××镇××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1年3月9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复印件)
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3、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交通费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