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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形式与效力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
  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法按遗嘱继承处分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公证的适用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


[分析说明]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 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 遗嘱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的形式:
1、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2、 代书遗嘱:有效要件为: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其它见证人、遗嘱人均签名。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3、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否则无效。
4、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否则无效。
5、 公证遗嘱:以上四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合格见证人的认定,非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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