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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操作程序
   

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操作程序
措施种类
批准权限
处理条件
处理程序
时间
传唤、强制传唤
(县)以上交警大队批准
①因交通违法话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②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③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④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传唤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应当当场告诉当事人;书面传唤的,应当制作《传唤证》,经(县)以大队领导批准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传唤证》送达当事人。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县)以上交警大队批准
①超载;②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③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④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⑤拼装、报废机动车;⑥事故收集证据的需要;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①开具《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②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行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③暂扣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的车辆。有关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3日至7日,报上一级批准不超过30日
拖曳、锁定机动车
 
①在道路上违法停放,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②因故障不能行使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③因交通事故不能行使或者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
①拖曳违法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②将违法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③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滞留驾驶证、行驶证
(县)以上交警大队批准
①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②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激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③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④交通违法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⑤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⑥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
①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②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被滞留证件;③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不超过15日。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县)以上交警大队批准
①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②机动车号牌或者行使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③机动车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证的;④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的;⑤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①开具《凭证》,交付当事人;②除转借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处理后,非法装置及牌证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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