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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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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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留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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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存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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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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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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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由办案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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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随附《财物清单》一式数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后交付当事人一份;办案单位应在7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之物品依法作出没收、扣留(封存)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并制作、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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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留、封存财物:制作并送达当事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随附《财物清单》一式数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后交付当事人一份;对扣留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先行处理;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经查明扣留、封存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制作、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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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暂停销售:制作并送达当事人《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经查明事实后,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或解除暂停销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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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中的期间,其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