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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 、被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 、陈述、申辩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三) 、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处以5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词的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可采取书面形式明示;逾期无明示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放弃听证的权利
        2、依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3、出席听证会或者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的权利
        4、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5、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
    (五)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和诉讼其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 、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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