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行政处罚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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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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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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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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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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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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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撤销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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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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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收缴商标标识、消除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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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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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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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行政处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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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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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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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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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告知处罚理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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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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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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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的执法(见“一般程序”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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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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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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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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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检查证件或介绍信,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改正或补充;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见证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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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见“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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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制作、送达处罚告知书;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中当事人的权利”之<二>),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送达听证告知书,不再制作、送达处罚告知书。自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被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办案机关挂号寄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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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送达处罚决定书:办案人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委托代为送达的方式;无法采取前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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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A、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B、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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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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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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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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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