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执法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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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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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查调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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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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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措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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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执法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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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含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同)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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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内资有限公司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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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内资非公司法人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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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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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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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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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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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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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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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实施广告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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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各类经纪人的经纪资格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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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资格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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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企业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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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违反市场准入及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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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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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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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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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反企业年检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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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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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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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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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告经营者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广告经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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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户外广告发布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经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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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纪人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经纪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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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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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违反市场准入及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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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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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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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盗版复制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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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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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销售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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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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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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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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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销售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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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销售限期使用而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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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销售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而未标明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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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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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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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销售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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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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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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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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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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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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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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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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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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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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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低价倾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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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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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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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业诋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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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串通投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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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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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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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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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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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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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对消费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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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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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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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处传销行为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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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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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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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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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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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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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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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处违反国家粮食管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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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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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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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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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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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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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国家规定,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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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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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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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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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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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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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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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反特殊标志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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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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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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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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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商标评估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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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未经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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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商标印制单位逾期不验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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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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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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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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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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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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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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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反广告管理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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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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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计、制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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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广告收费标准备案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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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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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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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处投机倒把行为(含走私贩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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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倒卖走私物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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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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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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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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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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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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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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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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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 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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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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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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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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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处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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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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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当事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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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当事人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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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当事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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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违法合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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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行为及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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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查处城乡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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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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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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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查处违反商品展销会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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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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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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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登记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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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举办单位对商品展销会未尽组织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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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参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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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查处文化、出版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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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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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音像制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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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售反动、淫秽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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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文化、出版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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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查处违法中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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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纪人违反经纪活动规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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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纪人从事其他违法经纪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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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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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查处有关专营产品(商品)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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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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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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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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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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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事碘盐市场中的无照经营、投机倒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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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相关专营产品(商品)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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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查处农业及农业生产资料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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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农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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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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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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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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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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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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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收购贩运蚕茧丝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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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农业及农业生产资料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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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查处工业生产资料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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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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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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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车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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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执照及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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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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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查处拍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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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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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拍卖人在自已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已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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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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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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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法发布拍卖公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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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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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对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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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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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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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查处邮政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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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办经营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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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经营集邮票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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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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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集邮票品经营者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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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和其他违法集邮票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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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查处其他类型的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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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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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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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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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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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经批准、登记,擅自经营金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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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营金银的单位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及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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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法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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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法经营、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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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法经营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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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反规定经营犀牛角和虎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