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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三十问---杭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
   

事故处理三十问
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答: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虽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因过错或因意外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问: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现场?
答:(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款说明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首先立即停车,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消除事故进一步扩大的隐患;其次应保护好现场,因现场是事故发生的地点,保护好现场是以便查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再次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伤员,这是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为了防止、避免无法挽回结果的出现,该项工作应与保护现场同步进行;最后车辆驾驶人应履行及时报案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亲自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
 
问: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可否撤离现场自行私了解决?
答:(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这主要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说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撤离现场分为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和应当撤离现场,对于可以即行撤离现场首先是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核心条件;而对于应当撤离现场的首先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其次是基本事实清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当事者来说涉及的是赔偿问题,当事者请求赔偿的途径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对于当事者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者选择赔偿的途径,也有利于当事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保障。
 
问: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损毁的,如何处置?
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从以上可看出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仅限于是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非机动车。为了防止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只要机动车可以移动,当事人就有义务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如何承担事故责任?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说明了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赶到现场后,如何处置现场?
答:(l)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2)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3)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损害赔偿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什么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该认定书只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即其是证据的一种。目的是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为交通事故的最终处理、分清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
 
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作出?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证据材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事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大大压缩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无调解期?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交各方当事人。
 
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何时提出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争议的要求?
答:(l)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3)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4)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此条明确了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并规定了在何期限内提出,这有利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利益。
 
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法院受理后,可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调解?
答: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本条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途径权,使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本条采取的是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强调了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辅助作用。
 
问: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答: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第一方,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是第三方。故此,在第三方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人承担保险。
 
问: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答:(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问:如何落实抢救事故受伤人员的费用?
答:(1)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2)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该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职责,由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须在场,并参与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所以充分发挥交通管理部门在沟通信息方面的桥梁作用,对于保障抢救费用及时到位是非常有效的。
 
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答:(l)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此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能够迅捷、明确。对于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中实行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推定为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上运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定,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非机动车、行人由于自身原因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不承担照责任的。
 
问: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其他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人处理途径。
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与车辆无关的,对这些事件所发生的损害,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解决。但一事件是否属交通事故,只有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
 
问:交通事故现场图应当由哪些人签字?
答: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应当由参加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本条规定上述人员签字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问: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答: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害怕自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l)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简单案件。
 
问: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本规定主要说明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交通警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问: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答:(l)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
(4)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至于财产较大损失的标准,则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问: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何程序实施?
答:(l)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述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问:有哪些情形不适用于调解?
答:(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对于该上述情形不适用于调解时,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于当事人。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对当事人不参加调解的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的,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公安机关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进行强制调解,否则就会违背调解的公平、合理和自愿的原则,使调解的原则丧失其真正的意义。
 
问: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答:(l)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对于前述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义务。
 
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享有何权利?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放处理专用章。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享有查阅、复制、摘录权,但是如果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商业利益、个人利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得行使上述权,从尊重当事人及证人的意愿,保护证人及亲属的安全角度出发,在当事人、证人申请要求保密的内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不得行使上述权。
 
问:处理交通事故应遵循何原则?
答: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首先遵循的是公开原则,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社会市民知法、守法;其次应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条生命线,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定要做到不偏不倚,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再次应遵循便民原则,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是保障道路安全,方便于民、服务于民,争取当好人民的好公仆;最后应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及时、合法、准确的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不得久拖不决。
 
问: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刑事、行政处罚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此条说明了在军队、武警部队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机构管理外,都按该规定予以处理。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此条说明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的决定事由:(l)公安机关负责人;(2)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负责人,而并不是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决定。这样既保障了案件内容的真实性,又体现了公正性。
 
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应如何办理?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本条规定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有关证据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其案件调查材料的正本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给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好的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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